兒童及青少年控制近視度數惡化,有哪些選擇?
前 言
兒童及青少年近視後可能因為看不清楚而影響學習成效,嚴重時甚至會影響日常生活。高度近視長期併發症包含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剝離、黃斑部退 化以及失明等。因此,控制近視是影響兒童及青少年一輩子視力的重要決定。
一般配戴眼鏡僅具矯正視力效果,讓視力清晰,但無法控制近視度數惡化。目前臨床醫學研究實證確認能有效控制近視惡化有以下方式,一種是低濃度長效性散瞳阿托平(atropine)藥水,一種是晚上睡覺時戴上特殊的硬式隱形眼鏡(角膜塑型片 ),也就是俗稱的OK鏡片。
以上每種方式都各有優缺點,為了避免孩子走上高度近視的道路,本表單將幫助您們瞭解控制近視度數惡化有哪些治療選擇。請跟著我們的步驟,一步步探索自己的需求及在意的事項,希望能幫助您們思考適合自己孩子的選擇。
適用對象 / 適用狀況
假性近視或近視之兒童及青少年
疾病介紹
依光學定義,近視是指眼球內聚焦的肌肉放鬆之下,來自遠方的平行光線經過折射聚焦於視網膜前方。假性近視是指學童長時間、近距離用眼過度,造成眼球內聚焦的肌肉暫時緊繃,而產生的近視狀態。若能讓眼球內聚焦肌肉確實放鬆(例如點睫狀肌麻痺劑),則會恢復無近視狀態。不過,兒童及青少年的眼睛經過睫狀肌麻痺後檢查,仍有近視 50 度,甚至是 25 度就算 ( 真 ) 近視了。一旦確定 ( 真 ) 近視 , 建議開始進行治療控制度數增加。國內小學及國中生平均每 年近視度數增加 100 度、高中生平均每年近視度數增加 50 度、大學生平均每年近視度數增加 25 度。兒童及青少年也會因近距離用眼過度造成眼軸增長,眼軸每增長 0.37 毫米,等於近視約增加 100 度。
一旦近視,終身近視。當近視度數超過 500 度以上,就是高度近視了。高度近視會增加早年性白內障發生機率;容易造成視網膜剝離,終身視網膜剝離風險也比沒近視的人多 20 倍以上;也容易造成黃斑出血或退化;得青光眼的機率則是無近視者的 7 倍、低度近視者的 3 倍;以上諸多併發症都會更進一步影響視力,研究證據指出高達十分之一的高度近視者會因為近視併發症而導致失明,嚴重影響健康及生活品質。
配戴眼鏡
配戴眼鏡只有矯正視力的功能,對於控制近視度數惡化沒有效果。但視力不良者若影響到日常生活,如看黑板瞇眼造成學習不易、再考慮配戴眼鏡矯正,但配戴眼鏡前需先散瞳驗光檢查並試戴,如無不適,再依醫師配鏡處方配鏡。當度數增加導致視力不良時,必須更換眼鏡處方,重新配鏡。
根據目前實證醫學證據顯示,有效控制近視度數增加的治療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點低濃度阿托平藥水
( 一 ) 阿托平散瞳劑為長效型睫狀肌鬆弛劑,為目前醫學研究證實能有效減緩近視度數惡化的治療。先以低濃度使用可減少副作用,若近視控制效果不佳,就需要考慮增加阿托平濃度。
( 二 ) 使用方法為每晚睡前一滴。散瞳後 60% 可能會畏光 ( 建議配戴變色鏡片,戶外活動戴帽子、太陽眼鏡或陽傘 等),另10~20%出現近距離看書模糊(可不戴眼鏡看書, 或配戴雙焦或多焦點鏡片加以改善 )。
( 三 ) 其它少見的可能副作用:
(1) 全身性的症狀,如口喉乾燥、睡不著覺、心跳加速、臉部潮紅等症狀,在三歲以下之不健康幼童曾有案例報告造成死亡。
(2) 其它 ( 罕見 ):如結膜充血、眼壓上升、頭痛、點狀性角膜炎等,至於引發急性青光眼的機率為 0.015% 或更低。
( 四 ) 醫師會視近視控制狀況調整濃度 ( 濃度越高效果越強,副作用也越大 ),請民眾遵照醫囑,勿自行購買藥水。
二、配戴角膜塑型片
( 一 ) 角膜塑型片是在晚上睡覺時配戴的硬式隱形眼鏡, 對角膜弧度進行壓平,改變角膜屈光度因而減少近視度數,故具有矯正及控制近視度數增加的效果。
( 二 ) 目前尚無健保給付,需自付費用,一副約二萬五千至三萬五千元左右,一般建議兩年左右更換,另外固定需花費清潔消毒藥水及人工淚液等費用。
( 三 ) 可能有隱形眼鏡之併發症產生:例如角膜缺氧、糜爛或潰瘍。配戴期間如有下列異常狀況:(1)紅眼、 刺痛、灼熱感、乾澀、癢、畏光、異物感或流淚; (2) 角膜刮傷、上皮點狀缺損、感染、潰爛;(3) 眼瞼水腫;(4) 視力不穩定、光暈、眩光時都應立即停戴鏡片,並回診檢查。
( 四 ) 檢驗配戴塑型鏡片是醫療行為,只能由眼科專科醫師施行,於眼鏡行或視力矯正中心等處驗配,是違反醫療法的行為且無安全保障。目前衛生福利部規定使用塑型鏡片的最低年齡為九歲。
註 1、 同時使用低濃度阿托平藥水和配戴角膜塑型片,目前對近視控制之效果是否加成待實證研究,且必須同時考量阿托平藥水和角膜塑型片之副作用,暫不列入醫療選項。
註 2、 不論何種醫療選項,必須同時養成良好生活用眼習慣,包括 (1) 日間戶外活動時間每日合計達 2 小時,但須配套防曬如戴帽、太陽 ( 變色 ) 眼鏡等。(2) 近距離活動中斷之用眼習慣,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3010 原則 )。